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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 法

给劳动者的“娘家”一部撑腰的法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12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记者 张倩 通讯员 王海霞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昨天,我省召开贯彻实施《条例》座谈会,对《条例》相关内容作了解读。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处理劳动纠纷案件,一般采用协商调解、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司法诉讼等途径。在上述途径中,后3种方式分别有《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浙江省劳动监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调整,而协商调解特别是工会的协商调解还缺少相应的规范。《条例》实施后,将与上述法律法规配套,进一步发挥工会在劳动纠纷处理中的协商调解功能,使劳动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

  记者了解到,2010年到2014年,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受理案件数量每年都在1万件以上,其中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得到协商解决的约占全部案件的70%左右。

  根据《条例》,工会劳动监督的法律主体是工会,监督对象是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具体实施劳动法律监督;25人以下的用人单位可以不设监督委员会,但要单独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需在工会会员中推选产生;工会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兼职监督员。

  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法律监督不同,工会劳动监督是各级工会作为群团组织,对劳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目前我省已经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等组织5万多个。

  实践中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特别是基层监督员在履职的过程中会遭受较大阻力,存在的顾虑也比较多,因此,《条例》也加大了对他们履职行为的保护。根据《条例》,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职责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不得因其履行职责扣减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通过调整工作岗位、降低职级、免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对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

  根据《条例》,工会可以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各类情况,如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平等就业、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女职工等特殊权益保护、职业培训以及劳务派遣等。针对近几年实践中存在一些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犯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条例》特别规定“工会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的监督”。

  更重要的是,《条例》对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行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违规履行职责,有关部门和人员阻挠、妨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如《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扣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报酬、福利待遇,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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