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嵊州市鼎毅皮塑制品有限公司:经杰等9人与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嵊劳人仲案字〔2016〕第14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裁决如下:
一、嵊州市鼎毅皮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经杰工资25880元、支付王琴工资9793元、支付魏汶渊工资15096元、支付冯驯工资19250元、支付王冬霞工资6783元、支付翁良华工资15000元、支付黄爱群工资8600元、支付竹学钗工资2341元、支付文思兰工资8341元,以上工资共计111084元。
二、嵊州市鼎毅皮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9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87782元。其中支付经杰17256元(4314元/月×4个月)、支付王琴19584元(2448元/月×8个月)、支付魏汶渊2516元(2516元/月×1个月)、支付冯驯5775元(3850元/月×1.5个月)、支付王冬霞2542.5元(1695元/月×1.5个月)、支付翁良华11250元(2500元/月×4.5个月)、支付黄爱群15050元(2150元/月×7个月)、支付竹学钗2341元(2341元/月×1个月)、支付文思兰11467.5元(2085元/月×5.5个月)。
三、嵊州市鼎毅皮塑制品有限公司为经杰、魏汶渊、王冬霞、翁良华补缴2015年4月、5月、6月企业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
四、以上一、二项共计人民币198866元,此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依法申请嵊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