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11月29日
(2015)金义商初字第7748号
詹丹纯、吴锐波、肖立权:原告楼南潮诉被告詹丹纯、吴锐波、肖立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詹丹纯、吴锐波、肖立权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詹丹纯、吴锐波、肖立权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77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詹丹纯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楼南潮货款57000元,并赔偿损失(从2015年6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楼南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詹丹纯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2901号
李玉兰:本院受理原告陈迎春诉被告李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李玉兰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29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玉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迎春货款3596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迎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李玉兰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2213号
杨军伟、周见:本院受理原告李松诉被告杨军伟、周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周见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221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李松撤回对被告周见的起诉。向被告杨军伟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22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军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李松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但最高不超过月利率2%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杨军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松律师代理费25000元。案件受理费89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48元,由被告杨军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0437号
广州市白云区富好玻璃厂、唐卫平: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龙飞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富好玻璃厂、唐卫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043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义乌市龙飞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富好玻璃厂于2014年5月22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二、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富好玻璃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义乌市龙飞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35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6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富好玻璃厂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被告唐卫平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8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788元,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富好玻璃厂、唐卫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2555号
翁钱海:本院受理原告柯捧龙与被告翁钱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255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被告翁钱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柯捧龙挖机作业款483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7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被告翁钱海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