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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6年11月29日

  (2016)浙0503民初2937号

  姚淦林:本院受理原告蒋祥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案件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告知书、关于适用简式裁判文书的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菱湖法庭开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6965号

  胡良锦:本院受理原告叶正良诉被告胡良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7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由代理审判员方勇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徐文祥、人民陪审员程玉和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17年1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天子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7089号

  兰溪市双恩贸易有限公司、胡小芳:原告金华昆仑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双恩贸易有限公司、胡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7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兰溪市双恩贸易有限公司、胡小芳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原告金华昆仑润滑油有限公司货款1242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年贷款利率从2015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华昆仑润滑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受理费182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兰溪市双恩贸易有限公司、胡小芳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施孔兴:本院受理原告孔祥吉诉被告施孔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点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调解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1369号

  陆鑫峰、方小瑜:原告田仲义与陆鑫峰、方小瑜民间借贷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136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0571号

  浙江西力科机电有限公司、吴良威、盛伶俐、东阳市兄弟工贸有限公司、吴留香、李世清、东阳市福泰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大力工贸有限公司、柴文胜、陈中笑、上海伦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伦达实业有限公司、吴良钢、李玉洁: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浙江西力科机电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浙江西力科机电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6695948元及相应的利、罚息等。二、其他被告各自担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2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4743号

  林元响: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林元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25915.73元,利息5194.24元,复利451.77元;二、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2月27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5069号

  李赞法、罗彩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诉被告李赞法、罗彩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一、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29994.5元,利息、罚息10647.61元;二、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7200元;三、原告对被告李赞法所有的位于中国小商品城篁园服装市场Y2-0734号、Y2-0735号商位使用权的质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2月27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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