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12月2日
(2016)浙0204民初5576号
陈汉想: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波与被告陈汉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浙0204民初557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前登记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汪晓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根世、高虹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2月22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5577号
宁波凯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李小虎: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波与被告宁波凯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李小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浙0204民初557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前登记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汪晓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根世、高虹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2月22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5241号
周丽、徐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补充证据、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可能适用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袁雅君、冯雅玲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3月6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5234号
丁金生、吴秀友: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补充证据、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可能适用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袁雅君、冯雅玲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3月6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863号
宁波广甬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西广甬金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寅与被告宁波广甬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西广甬金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68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425号
吕子剑:本院受理的原告章斌军与被告吕子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22日8:45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168号
梁金兴: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成国与被告梁金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22日9: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908号
奉化市裘村飞翔针织厂: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首镡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裘村飞翔针织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06474号
宁波优思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潘才国: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畅意印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优思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潘才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064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714号
蔡丹娜:本院受理原告屠旭东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要求与你解除婚姻关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828号
潘关生、孟红美: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刚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68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016号
叶军:本院受理原告周国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60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破1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万路丰鞋材厂的申请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浙0304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享港龙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享港龙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享港龙鞋业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享港龙鞋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裁定宣告温州市享港龙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享港龙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破7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曾礼林的申请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浙0304破申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恒速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恒速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恒速鞋业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恒速鞋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裁定宣告温州市恒速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恒速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343号
陈玲玲:本院受理原告陈东招与被告陈玲玲、第三人陈晨、杨津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822号
项公俭、姜娜丹: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项公俭、姜娜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3)温瓯执民字第1804号
李求轶: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求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因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下落不明或无法以其他形式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温瓯执民字第1804号拍卖执行裁定书、价格评估结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届满再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拍卖、变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求轶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龙霞生活区27-B组团4幢505室的房地产。上述财产经估价,估价结果为98万元。你如对此价格有异议,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同时,向你公告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上午已对上述房屋进行强制腾空,房屋内的物品已腾至指定地点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楼1105室,现责令被执行人李求轶或其他权利人于2017年10月25日前到上述指定地点领回物品,如到期未领取的,物品的损失及灭失责任由被执行人李求轶或其他权利人承担。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289号
林加超、汪五红、苏友思: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5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初11122号
李茂:本院受理原告金开庭诉被告李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邵文利因银行本票一份不慎遗失,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汇票号码为4030337520177337,出票金额为2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11月23日,申请人为陈献忠,收款人为邵文利的银行本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0502号
郭锡奇:本院受理原告陈金满与被告郭锡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050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899号
方金备:本院受理原告翁跃安与被告方金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58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898号
张正军:本院受理原告翁跃安与被告张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5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893号
程国亮、姜淑娟:本院受理原告翁跃新与被告程国亮、姜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58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6641号
金华通用汽车有限公司、金华名田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项世达: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丰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66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875号
陈航: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873号
章兆明: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兆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870号
杨艳阳: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艳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催28号
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浙江新德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依法作出(2016)浙0702民催2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汇票号码为0010004120982859的银行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6982号
程克勤:本院受理原告赵文兵诉被告程克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中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69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974号
颜礼润:本院受理原告林国全诉被告夏景伟、颜礼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义商初字第7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夏景伟、颜礼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林国全货款27306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从2014年1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国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42元,由原告林国全负担498元,由被告夏景伟、颜礼润负担5644元。公告费950元,由被告夏景伟、颜礼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1754号
高从铜: 原告义乌市辉煌皮革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6)浙0782民初11754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5553号
胡岳勇、刘玉: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胡岳勇、刘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38569.9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6年7月28日为14046.6元,以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丹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楼林明、方义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2月22日14时00分第十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1753号
梁世湖: 原告义乌市辉煌皮革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6)浙0782民初11753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