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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纵 深

防止滥用“公共利益需要”之名

专家:尽快出台细化规定 明确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

  本报记者 王春苗 通讯员 邱春燕 朱丽

  近年来,随着各地城镇化进程加快,土地矛盾日益凸显,有关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等也屡见报道。

  11月27日,《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明确指出要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者公平合理的补偿。

  有业内人士提出,《意见》的出台,无疑给一些强征强拆行为一记重拳。那么,从《意见》中究竟可以看出哪些门道?老百姓在面对征地拆迁时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起来听听专家们的意见。

  为防止公权力滥用确立方向

  目前,我国对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的法律规定集中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规定均明确了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土地以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在开化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旗看来,目前我国财产征收征用制度还不够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造成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空间大,导致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征地拆迁行为都能装进“公共利益”的篮子里,用“公共利益的需要”之名,为商业利益进行征收征用。

  浙江省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主任项坚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为保障权利主体的土地、房屋等财产、规范行政征收征用行为、防止公权力滥用确立了方向。与此同时,需要有较高位阶的规定来限制行政裁量权,以防止滥用“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征强拆行为产生。他说,待具体的实施细则制定出台后,相信会对“公共利益”进行更加严格和明确的界定,有效遏制上述乱象。

  提振百姓对政府依法行政的信心

  “《意见》中还有一个亮点,就是提出要遵循及时合理的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者公平合理的补偿。”项坚民说,“这些规定将对权利人及利益相关人的利益提供保障,有助于提振老百姓对政府依法行政的信心。”

  记者在随机采访中发现,对于大多数老百姓来说,最为关心的是土地被征收征用后,经济来源是什么,经济补偿应该怎么算以及拆迁住所安置是否合理、拆迁补偿是否公平等问题。

  衢州中院行政庭庭长沈婷介绍,我国现行法律中,《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有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但是,对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等财产的补偿,尚欠缺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沈婷表示。

  项坚民说,一直以来,拆迁征地的补偿强调公平合理,但是补偿的具体标准却没有明确的参照和全国性规定。仅仅依靠地方性规定,公民的此类财产权利保护力度难以保证。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表明要遵循及时合理的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

  那么,合理的补偿制度又该如何制定?

  在张旗看来,需要从建立评估机构选任机制、建立司法救济制度等方面考虑。他说:“建立公平合理的评估机构选任机制,可以明确被征迁对象的决定权;建立司法救济制度,对补偿标准过低或明显损害被征迁人利益的,可赋予当事人行政诉讼的权利。通过这些方面,来给被征收人相对公平的补偿,提升政府在行政拆迁征地过程中的公信力。”

  征收征用细化程序应当尽快出台

  本次出台的《意见》中,这个细节不容忽视,那就是要“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

  因此,有学者指出,《意见》不等于法律,“法定权限和程序”就是要把《意见》的精神,扎扎实实体现在法律特别是宪法上面。不合乎《意见》精神的法条,要通过立、改、废、释等途径,明明白白地加以落实。最重要的是尽快拿出一些贯彻《意见》精神的案例来给实践以指导,来给大众以信心。

  项坚民表示:“土地、房屋等财产的征收征用由行政机关面向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行为若要保证合法性、合理性,就必须要满足正当程序的要求。”他说,征收征用程序过程要严格依法进行,保证权利人及利益相关人的相关权利,包括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建议权、监督权等。

  张旗认为,针对征地拆迁,还可建立听证程序,各方通过参与法定程序,公开发表各自意见,认定机构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听证,同时对各方利益进行衡量或者交由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确定,广泛征询各方利益主体。此外,可以建立司法认定程序,交由法院对政府征地征用事项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进行司法审查和认定。


浙江法制报 纵 深 00011 防止滥用“公共利益需要”之名 2016-12-09 2 2016年12月0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