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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年12月9日

  (2016)浙0421民初2510号

  苏阿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乔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苏阿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21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苏阿春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乔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余款15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49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苏阿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嘉善鸿跃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嘉兴中创贸易有限公司、嘉善凯吉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贺水祥、姚国贤、郑建华、范幸福、李阿大、陈桂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鸿跃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嘉兴中创贸易有限公司、嘉善凯吉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贺水祥、姚国贤、郑建华、范幸福、李阿大、陈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21民初200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及(2016)浙0421民初200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2786号

  永康市铖豪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健牌铝业有限公司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西塘桥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到本院西塘桥人民法庭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40在本院西塘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若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7169号

  王利民: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建英诉被告王利民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166号

  顾顺良:本院受理原告陈丽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民事)、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6660号

  湖州织里佳悦制衣厂、朱国锋: 本院受理原告湖州织里晴儿布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4156号

  邵利荣:本院受理原告沈建国与被告戴元琴、邵利荣、湖州利裕丝织厂、湖州忠诚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3052号

  张健: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市南浔强劲电器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3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913号

  温国良:本院受理原告沈宁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3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764号

  平湖市佳合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州正源丝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佳合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7103号

  蔡范恩、洪林、安吉县老蔡竹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晏绪芳与被告蔡范恩、洪林、安吉县老蔡竹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三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60万元并支付利息82.7333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11月10日为82.7333万元,此后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合计242.733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与30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定于2017年3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4205号

  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高宏:本院受理原告安吉临港经济区开发建设总公司与被告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420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6092号

  董海、杨晶晶、董炳洪: 本院受理原告赵富平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三被告共同承担归还原告在安吉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3民初2928号案件第一项垫付的借款本金11.7万元,利息7932.43元及案件受理费1230元,合计126162.43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由代理审判员方勇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徐文祥、人民陪审员程玉和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17年3月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天子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6093号

  董海、杨晶晶、董炳洪: 本院受理原告董霞群诉董海、杨晶晶、董炳洪追偿权纠纷一案,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三被告共同承担归还原告在安吉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3民初2928号案件第一项垫付的借款本金11.7万元,利息7932.43元及案件受理费1230元,合计126162.43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由代理审判员方勇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徐文祥、人民陪审员程玉和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17年3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天子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催10号

  申请人杭州汉邦橡胶有限公司因编号为3130005131860796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汉邦橡胶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编号为3130005131860796、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17日、到期日为2017年4月17日、出票人为安吉荣盛皮革商行、出票金额为10万元、收款人为东台市富安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5月4日,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964号

  李雪锋、张国红、李必陶、罗晓勇、浙江基业贸易有限公司、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思伊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宏伟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洪卫、邵燕芳、俞奕冰、赵杭、陆基灯、伊梅仙: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华市开发区中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59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962号

  唐秀群、庹国华、柏建、赵杭、浙江基业贸易有限公司、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思伊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宏伟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洪卫、邵燕芳、俞奕冰、陆基灯、伊梅仙: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华市开发区中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59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金华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不慎遗失,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汇票号码为0010004130840583,出票金额为4.8万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11月29日,申请人为金华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建行金华金磐支行,收款人为永康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备注为江南街道大塘沿区块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保证金的银行汇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959号

  李必陶、李雪锋、张国红、罗晓勇、浙江基业贸易有限公司、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思伊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宏伟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洪卫、邵燕芳、俞奕冰、赵杭、陆基灯、伊梅仙: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华市开发区中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5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00220号

  卢美瑶、俞伟勇、武义达维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武义福鑫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苏珍与被告卢美瑶、胡永、俞伟勇、浙江铭威工贸有限公司、武义达维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武义福鑫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3月15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2967号

  陈武、翁笑玲: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国强与被告陈武、翁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2942号

  陈武、翁笑玲: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国强与被告陈武、翁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纵 深 00011 法院公告 2016-12-09 2 2016年12月0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