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书
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因杭州下沙经济开发区九阳欧南多新建厂房一标段工程现场搭设活动厂房事宜,我方与贵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已由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191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业已生效。我方已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已终止执行程序【裁定文书号(2016)浙0191执930号】。
现我方与方仁敏(男,汉族,1969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春秋乡万善村大畈组,身份证号码:342425196912252734,联系电话:13067895882)已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本次随附),自贵公司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我方就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191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将全部转让给方仁敏,请贵公司直接向方仁敏履行义务。特此通知。
通知人 吴江市超强彩钢板活动板房厂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