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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 告

浙江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6年第12号)

  浙江省市场营销协会:

  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社会团体2014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浙江省民政厅

  2016年12月20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8 浙江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6-12-20 2 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