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6年第12号)
浙江省市场营销协会:
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社会团体2014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浙江省民政厅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