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2016年第 11号)
浙江省轮胎营销行业协会:
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社会团体2014年度、2015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的行政处罚。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本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有陈述和申辩意见的,你单位应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浙江省民政厅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