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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来了不愿走?你可能被“强制转移”

立一部法不让苏村悲剧重演

省人大常委会昨审议相关决定草案

  本报记者 王索妮

  本报讯 今后,在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或可对拒绝转移人员采取措施强制转移。昨天下午,正在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

  浙江省地处东南沿海,是各类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从2012年的“海葵”台风、2013年的“菲特”台风,到2015年的“灿鸿”“苏迪罗”台风以及里东山体滑坡,再到2016年的苏村山体滑坡,我省自然灾害近几年呈多发频发态势。这些重大自然灾害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据统计,全省五年来因自然灾害死亡149人、失踪8人。

  尽管有关法律法规对情况紧急时,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不少基层工作人员坦言,转移群众的工作确实难做。今年9月28日,受台风“鲶鱼”影响,遂昌苏村发生山体滑坡灾害。官方通报显示,山体滑坡前一天,当地政府已组织危险区域群众转移避险,但部分村民还是心存侥幸心理,对自然灾害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上缺乏科学认识,于事发当天又擅自返回危险区域,致使自身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北界镇干部周根富在做群众转移工作中也因公殉职。

  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生命安全,避免悲剧重演,同时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草案》对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作出了专门规定。

  《草案》规定,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自然灾害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预警等级和预警范围,根据必要、及时的原则,依法组织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及人员,并妥善做好临时性安置工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易受自然灾害危及人员应急避险工作。这也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单位具有依法组织人员转移和安置的职责。

  《草案》还明确指出,易受自然灾害危及人员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配合应急避险转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带离危险区域;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对擅自返回危险区域的人员,应当予以劝阻;对返回危险区域的人员,可以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带离危险区域。对妨碍应急避险转移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浙江法制报 新闻 00005 立一部法不让苏村悲剧重演 2016-12-22 2 2016年12月2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