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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债权转让通知书

  张根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本人与范卫军(身份证号:330719196811153679)在 2016年7月19日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对你享有的借款金额为5万元的债权于2016年7月19日起依法转让给范卫军,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你自本债权转让通知书公告之日起向范卫军履行全部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 徐亦兵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债权转让通知书 2016-12-22 2 2016年12月2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