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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送达公告

  当事人:杭州尚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西湖区天目山路398号1幢2578室;西湖区留下镇西溪路君逸汇302室。

  你公司因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一案,本机关已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西城法罚字[2016]第11025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现查明,2016年8月7日晚,当事人杭州尚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将装修垃圾交由三轮车车主个人处置。经查明,该装修垃圾是由杭州邦盛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装修施工工程所产生,该工程由杭州尚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当事人将装修垃圾交由三轮车车主个人处置后倾倒于西湖区文一西路61号前,且三轮车车主没有建筑垃圾处置资质,现场有装修垃圾10平方米,其中有木板、编织袋等。当事人承认,该处垃圾由公司交给一名河南人(驾驶三轮车)负责处理,目前已无法联系上车主。现场倾倒的该建筑垃圾由环卫工作人员清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特此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送达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行所属网点交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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