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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6年12月23日

  (2016)浙0381破18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蔡清风的申请,于2016年11月21日裁定受理瑞安市宜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12月1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宜商公司管理人。宜商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月13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地址:温州市温州大道亨哈大厦11层西首;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孙万里,手机:1358765155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宜商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月20日14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宜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6)浙0324民初3804号

  吴云贵、赵碎珠: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下支行诉被告温州俊毅服装辅料股份有限公司、朱海娟、吴云贵、赵春西、赵碎珠、李庆瑞、朱彩芽、吴丽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24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2183号

  朱素界、诸晓秋:本院受理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洲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11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4614号

  苏永显:本院受理原告金元生与被告苏永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1民初461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6619号

  杨爱红(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6603162325):本院受理原告应明刚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本院依法判令:被告杨爱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应明刚货款410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10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7239号

  董庆玲、嘉兴市琳悦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原告王青峰诉被告董庆玲、嘉兴市琳悦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董庆玲立即归还借款50万元,支付利息70500元(暂计至2016年11月15日,此后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5万元、实现债权费用1万元;二、被告嘉兴市琳悦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6日上午9点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诸暨市聚沸门窗厂(经营者谢荣水,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830607251X):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力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聚沸门窗厂(谢荣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诸暨市聚沸门窗厂(谢荣水)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63686.7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袁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07497号

  张海燕(公民身份号码330481198411163027)、金滨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8408246410):本院受理原告朱建光诉被告金滨伟、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金滨伟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暂从2015年6月9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9日为15000元,要求计算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2、被告张海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举证责任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与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097号 

  潘丹凤:本院受理原告湖州恒美布业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50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728号

  戚发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 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4163号

  沈国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金宝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4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6122号

  俞明涛:本院受理的原告明江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 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4709号

  唐有松、陈德琴:本院受理原告吕生苗诉被告唐有松、陈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470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243号

  任建东:本院受理原告钟斌与被告任建东、朱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3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2887号

  周仁祥: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仁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2889号

  陈镇安: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镇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9300号

  浙江泰玉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卢立伟:本院受理原告吕小丹诉被告浙江泰玉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卢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93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4985号

  马卓迪、吕晓华、吕德宝、李灵芝、武义聚福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武义县亚利特工量具有限公司、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卓迪、吕晓华、吕德宝、李灵芝、武义聚福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武义县亚利特工量具有限公司、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49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6-12-23 2 2016年12月2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