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了28年“陌生人”的父亲状告儿子
“你要给我钱,还要来看我!” “你没抚养我,我要赡养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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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秀舟
近日,嘉兴市民小高当了被告,而告他的人,是他的亲生父亲。
1988年,蔡先生与妻子离婚,当时儿子小高还不满2岁,抚养权被判给了母亲。之后,蔡先生与小高便成了“陌生人”,小高由母亲一人抚养长大。
转眼28年过去了,小高大学毕业后找了份稳定的工作,母子俩总算是苦尽甘来。哪知这时,年过花甲的蔡先生却将这么多年未见的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儿子每月给付生活费、医药费,并要求儿子在春节等传统节日探望自己。
蔡先生称,对于自己未尽到做父亲的责任,他也很愧疚,为了弥补,他曾于2014年分2次给了前妻6万元,作为儿子的结婚费用。
小高表示,蔡先生在自己1岁多时便离开,从未对自己尽到抚养义务,也未承担作为父亲的责任,自己对父亲没有任何印象,故不同意对其进行赡养。至于6万元,是蔡先生扔下的,自己和母亲这么多年没要过蔡先生的钱,现在更不需要他的钱。
那么,子女能不能以父母未尽抚养义务为由不履行赡养义务呢?
法官说法:
虽然小高的意见在感情上可以理解,但却不合法。《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蔡先生虽然在儿子幼年时未尽到抚养义务,但两人仍是父子关系,子女对父母应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小高以父亲未尽抚养义务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蔡先生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有权让儿子付给赡养费等。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蔡先生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