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用了非医保药 费用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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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颜东岳
李先生是一家公司的仓库管理员,今年8月,因单位发生火灾,他在救火过程中被严重烧伤。为减轻痛苦,并早些痊愈,李先生多次要求医院使用不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进口药品。
近日,李先生发现单位之前并没有给他办理工伤保险,对方虽称愿意担责,但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用药费用需李先生自行承担。那么,李先生单位的做法是否合理呢?
律师解读:
的确,对于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用药费用,单位有权要求李先生自理。
一方面,设立工伤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职工最基本的医疗需要,不得进行不合理医疗或过度医疗。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具有福利性和救济性的特征,强调的是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与可持续,重点在于维持基本生活、必要的治疗。
也正因如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指出:“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与之对应,李先生在基本治疗可以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基于早些痊愈等心理,自行强行要求医院使用不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进口药品,无疑构成不合理医疗或过度医疗。
另一方面,单位没有为李先生办理工伤保险虽然存在过错,但这并不等于李先生可以要求其承担额外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与参加工伤保险的责任相同,并非无论是否超出工伤医疗目录范围,是否存在必要性与合理性,都必须由用人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