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12月28日
(2016)浙0782民初14204号
王新锋、傅月叶:本院受理原告刘培干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2016)浙0782民初14204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3384号
徐韩波、邱丹容: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徐韩波、邱丹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3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2168号
义乌市天力彩印厂、童元文、姚丽: 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稠城敬业复膜加工厂与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义乌市天力彩印厂住所地无人签收法律文书,被告童元文、姚丽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216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义乌市天力彩印厂偿付原告义乌市稠城敬业复膜加工厂加工款579914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从2016年7月25日起计至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童元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义乌市稠城敬业复膜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6166号
留红华、王海平、张云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留红华、王海平、张云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留红华偿还信用卡透支款147163.43元,利罚息33339.86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17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共计180503.29元;二、其余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4月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3350号
义乌市日日高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义乌市卓冠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健辉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王荣喜、孙后仙、龚祖红、季春燕: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诉被告义乌市日日高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义乌市卓冠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健辉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王荣喜、孙后仙、龚祖红、季春燕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一、第一被告偿还原告信用证承兑款本金人民币14990766.78元及相应利息;二、其余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3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7984号
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浙江宾派实业有限公司、七好服饰(浙江)有限公司、浙江大山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本院受理童四鹤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1642号
叶冬青、刘颉、吉安市锦洋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吴华忠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永康市石柱松林注塑加工厂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3130005132356445、票面金额人民币30000元、出票人浙江沃尔斯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振拓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永康市石柱松林注塑加工厂、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1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自公告之日起1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银行承兑汇票权利的行为无效。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3民催16号
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受理了义乌市佳群内衣商行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5年11月23日,票据号码10300051 23569591,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元整,出票人东阳市卓林服饰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收款人浙江卓诗琳服饰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浙0783民催1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3民催15号
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受理了义乌市佳群内衣商行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5年11月23日,票据号码10300051 23569595,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元整,出票人东阳市卓林服饰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收款人浙江卓诗琳服饰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浙0783民催15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3民催14号
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受理了东阳市雄风皮具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9月13日,票据号码40200051 25184049,票面金额人民币125000元整,出票人浙江省东阳市雄风皮具有限公司,出票行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祥支行,收款人杭州彩诗纺织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浙0783民催14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4574号
浙江洪塘工贸有限公司、任文学、任萍: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告浙江美名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乐家厨具有限公司、浙江洪塘工贸有限公司、施丽英、周胜刚、厉正、厉巧妮、任文学、任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4574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3934号
永康市方园冲压件厂:本院受理原告叶跃辉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3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2571号
祝磊镭、盛钰婷:本院受理原告应志敦与被告祝磊镭、盛钰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265号
浙江嘉盛置业有限公司、王向阳:本院受理原告胡征洲与被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磐安县金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嘉盛置业有限公司、王梦展、浙江中磐控股有限公司、王向阳、王国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8037号
胡董妃:本院受理原告何存能诉被告胡董妃离婚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3月24日8时4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8号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736号
毛安、魏淑鸳:本院受理原告项根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2%从2014年8月16日起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3月27日下午13点4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100号
吴明值、金晚青:本院受理原告吴卫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2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