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12月29日
(2016)浙0302民初15846号
蔡志强: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远大皮革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3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465号
张登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瞿溪孝刚粮油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469号
张登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瞿溪雅志副食品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700号
周会学、邢香枝: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春晓纸业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953号
查明亮:本院受理原告饶显军与被告查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0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5374号
胡志刚:本院受理原告王雷与被告胡志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296号
浙江红番蔬菜种植有限公司、乐清市驰乐电子有限公司、乐清市欧克来电子设备厂、潘志、朱晓敏:原告浙江乐清村镇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62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初3933号
黄小忠:本院受理原告苍南县嘉鹿食品经营部诉被告林美生、黄小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7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初6888号
林少仙、林初库: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恒荣纸行诉被告林少仙、林初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7民初68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8民初1501号
林欣欣:原告周武与被告林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8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欣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周武借款本金41500元。案件受理费83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88元,由被告林欣欣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8民初1651号
陈银微、刘文忠: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为与被告陈银微、刘文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无详细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浙0328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陈银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借款利息874115.88元;2、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12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779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负担3588元(已交纳),由被告陈银微负担13191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3630号
蓝伟华:原告戴王平与被告蓝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24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蓝伟华对本院(2014)温永商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李清华向本案原告戴王平履行的债务即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偿还责任(扣除462253.42元);二、驳回原告戴王平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戴王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嘉善通惠实业有限公司、嘉善百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嘉善和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许珠峰、张新平、胡莉英、张新阳、缪国华、缪志英:原告嘉善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通惠实业有限公司、嘉善百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嘉善和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许珠峰、张新平、胡莉英、张新阳、缪国华、缪志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6600号
桐乡市凤貂皮草服饰有限公司、马月江、杨爱敏、范林江: 本院受理原告周锡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桐乡市凤貂皮草服饰有限公司、马月江、杨爱敏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律师费等;被告范林江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起30日与30日,并定于2017年4月10日的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827号
陈国建、张丽英:本院受理原告陈志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58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4459号
陈国建、张丽英: 本院受理原告朱姚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44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798号
费新林、杨巧英:本院受理原告吴明明诉被告费新林、杨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3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714号
沈小锋:本院受理原告常红利诉被告沈小锋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3民初27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696号
王永生: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市南浔镇联谊村村民委员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5058号
安吉合丰竹木窗饰厂(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黄国荣及其本人、徐月珍: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合丰竹木窗饰厂(普通合伙)、黄国荣、徐月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505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