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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公 告

  杭州福尔尼工艺品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

  刘秋涛(男,512324197009266317)向我局申请工伤称:其在你公司从事机械车间门侧岗位,工作过程中接触粉尘。2016年11月2日经杭州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矽肺叁期)。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用人单位举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之规定,若你单位不认为刘秋涛是工伤的,请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据。不提交或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9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公 告 2016-12-29 2 2016年12月2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