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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6年12月29日

  (2016)浙0127民初4757号

  杭州能合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淳安千岛湖科顿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能合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2日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3239号

  丰世富:本院受理原告余新华与被告丰世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3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丰世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余新华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42元由被告丰世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2484号

  毛亚飞:本院受理原告冯连国诉你与被告沈保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5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4214号

  叶波:本院受理原告阮素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事项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裁定)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4215号

  莫虎君:本院受理原告阮素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事项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裁定)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2610号

  王君波、王飞: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5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4281号

  沈日初:本院受理原告魏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再1号

  王仁义:本院受理原审原告裘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5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再4号

  王仁义:本院受理原审原告郑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5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3502号

  董文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4533号

  姜大华、王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姜大华、王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袁雅君、王高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3月30日10时15分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5018号

  张宏光、宁波万鸿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利华斯通贸易有限公司、赵旭元、周杰、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宏光、宁波万鸿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利华斯通贸易有限公司、赵旭元、周杰、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50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342号

  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我家黑鱼馆、任正旺、寿佳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胜与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我家黑鱼馆、任正旺、寿佳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8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7459号

  宁波市安得卡利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邵志云与被告宁波市安得卡利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745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903民破1号之三

  2016年2月15日,本院作出(2016)浙0903民破1号裁定书,受理被申请人舟山海之格水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之格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查明:截至2016年12月6日,海之格公司管理人共接受申报债权金额129203288.25元,已审查确认金融合计119342448.26元,尚在审查过程中的债权金额合计77406.42元。截至2016年9月19日,海之格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与构筑物、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所有资产均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处置完毕,拍卖价款为25160000元。目前海之格公司已经全面停业,职工已全部遣散,法定代表人陈伟已经下落不明多时,海之格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管理、变价与分配方案》中也要求海之格公司不再继续经营。海之格公司系依法设立的公司型企业法人,具备破产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达法律规定的破产界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裁定宣告舟山海之格水产品有限公司破产。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6212号

  陈绍永、黄国杰:本院受理原告王亚琴与被告陈绍永、黄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第二次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马渚法庭开庭审理。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7521号

  张宏明:原告戚文亚与被告张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81民初75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036号

  潘建明、包玲珑:原告沈宝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403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7582号

  朱蔡员、张耀春、绍兴县远程树脂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758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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