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金华合财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与金华合财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合财达”)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信达资产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债权),已于2016年12月26日依法转让给金华合财达,信达资产特此将下表所列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的事实通知与该等债权及相关权益有关的借款人、物权担保人和/或保证人、法院判决与裁定确定的责任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及其各自的承继人(下称“义务人”)。
信达资产作为该等债权及相关权益的出让人,金华合财达作为该等债权及相关权益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各“义务人”从公告之日起向金华合财达履行相应合同约定或法院判决与裁定确定的全部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详细清单见附表。
联系电话:
1、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0571-85773698
2、金华合财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5988563123
2016年12月29日
附件:截至基准日的《标的债权明细》 基准日:2016年9月30日,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债权资产借款合同编号未偿本金未偿利息本息合计担保合同编号担保情况1浙江正南钢业制造有限公司 2012年(松支)字0101号、2012年(松支)字0119号、2013年(松支)字0046号、2013年(松支)字0060号19819786.947727945.6327547732.57 2012年松支(抵)字0023号、2013-002号、2012年松支(保)字0021号、2010-证字-第0020号、2012-证字-第0011号-1、2012-证字-第0011号-2、2012-证字-第0017号浙江正南钢业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豪康钢业有限公司、何加旺、何飞龙、何荣海、章赛婵2缙云县大通铸造厂2013年(缙支)字0293号7997429.332600640.1210598069.452012年缙支(抵)字0159号、2012年缙证字033号缙云县大通铸造厂、郑江、胡彩芬3杭州春王电器有限公司95092013280246、CD95092013880032、CD9509201388003317253902.359572962.2126826864.56ZD9509201100000007、ZD9509201100000008、ZD9509201100000025、ZB9509201100000057、ZB9509201100000041、ZB9509201200000037、ZB9509201300000291杭州金利普电器有限公司、溧阳市昆仑热电有限公司、王炳煌、王雅然、杨春英、王雅然、高忠宝、郑尧兰4绍兴市百草园酒业有限公司0002426、0002468、0002474(展期合同)79999302671953.9710671883.970003346、0002224-1绍兴市百草园酒业有限公司、陈卫达、梁利芳5绍兴市联寅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0001279、0001282、00012919991996.432919379.8112911376.240001334、0001515绍兴市联寅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孟勇明、崔海娟6浙江美名实业有限公司71670113010009、71670113010283107936283495516.5214289144.5271670112050540、71670112050541、71670113050598、71670113050599、71670113050600、71670113050635、71670113030138浙江宏晟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洪塘工贸有限公司、朱林哲、朱亦秋、任文学、任萍、周胜刚、施丽英7江浦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SX17815050002、CDSX1781505000201、CDSX178150500020214583117.964310264.6718893382.63ZDBSX1781505000201、ZDBSX1781505000202、ZDBSX1781505000203、ZDBSX1781505000204、ZDBSX1781505000205、ZDBSX1781305002405、ZDBSX1781305002406、DBCDSX1781505000201、DBCDSX1781505000202 嘉兴市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五重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吴增安、吴宇、陈环、吴亮、叶梦蝶、江浦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
注:1、上述所有债权项目皆为各原债权银行转让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相关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以各原债权银行与信达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为准。
上述所有债权的本金、利息皆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若有计算不准确,皆以各债权相关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式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