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1月6日
(2016)浙0382民初8781号
乐清市诚德电器有限公司、张丽平、郑永礼、郑克、张晓丽、蔡小慧、王伟伟、夏绍斌、朱彩霞: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诉被告温州中鼎成套柜架有限公司、乐清市诚德电器有限公司、乐清万为实业有限公司、徐仙存、陈安芬、苏云余、张丽平、郑永斌、郑永礼、郑克、胡小燕、张晓丽、蔡小慧、王伟伟、夏绍斌、朱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4月12日下午15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777号
浙江长拓气动液压件有限公司、黄国平、王海存: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诉被告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浙江长拓气动液压件有限公司、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陈建余、黄国平、林金革、卓余锋、王海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4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9275号
朱济丹、张海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港支行诉被告朱济丹、郑赞光、张海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4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5473号
陈国旭、周少燕、郑爱花、陈淑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诉被告陈国旭、周少燕、郑爱花、陈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54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5472号
林金敏、高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诉被告王定国、林金敏、高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54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0971号
李立钰、叶慧、李奇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诉被告李立钰、叶慧、李奇伟、南新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4月12日上午10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1318号
赵全枢、吴理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诚信支行诉被告谢雷敏、赵全枢、吴理三、吴万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4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1307号
戴益礼、林倩霞、戴益横、陈成考、翁天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诉被告戴益礼、林倩霞、戴益横、陈成考、翁天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4月12日上午9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779号
叶素珍、薛光进、郑蓓蕾、郑锋、林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茗屿支行与被告叶素珍、薛光进、郑蓓蕾、郑锋、林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67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4破2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胡明有的申请,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浙0324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宝德龙阀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宝德龙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宝德龙阀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2月9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新益大厦A幢八楼801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周莉丹,联系电话:13732075880)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浙江宝德龙阀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2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破2号之一
本院依法裁定受理浙江宝德龙阀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务务所担任浙江宝德龙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议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明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定于2017年2月13日上午9时00分于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4135号
陈厚生:本院受理原告金亮与被告陈厚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4民初4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陈厚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亮货款268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9月6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120元,由被告陈厚生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4005号
张海波、傅斌:本院受理原告尤建军与被告张海波、傅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4民初4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张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尤建军购车款44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傅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尤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被告张海波、傅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5405号
茹法林、陈志其:本院受理原告缪水珍、陆玉英、缪敏杰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4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9340号
俞伟清(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6707172611):本院受理原告沈新忠与被告俞伟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及三十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360号
闵志浩:本院受理的原告汤正斌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53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456号
钟桂良、吴彩勤:本院受理原告邬建荣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3584号
钱杏芬(女,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建新村仪和桥71号)、钱伟峰(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建新村仪和桥71号):本院受理原告沈玉祥与被告钱杏芬、钱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4月12日13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216号
浙江爱婴博士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星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3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3582号
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金华时代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金华时代分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金华时代分公司送达本院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5339号
林志莘:本院受理原告黄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15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5391号
李瑗芬: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明顺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远大销售有限公司、骆根升、李瑗芬、姚西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4月17日14时,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程英浙、陈月园,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7731号
徐向阳:本院受理原告黄有存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4月17日13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程英浙、陈月园,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8466号
方维泉、卢京兰:本院受理原告杨伟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4月18日上午10时,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童李燕、周晓琴,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908号
倪新有、郑志红:本院受理原告郎荣贵诉被告倪新有、郑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