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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7年1月6日

  (2016)浙0106民初10463号

  杭州联合超滤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方支付货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9311号

  林雪梅: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8223号

  毛时宇: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黄龙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8844号

  徐巧妹:本院受理原告张阿毛诉你及被告张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9068号

  周锦春:本院受理原告邓经纬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方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2639号

  方佰荣:本院受理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方佰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0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2642号

  胡玉娥:本院受理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胡玉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0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2646号

  胡逢飞:本院受理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胡逢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2877号

  陈蕾:本院受理原告沈强诉被告陈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2871号

  蒋博欣:本院受理原告沈强诉被告蒋博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1680号

  朱海斌、沈玲:本院受理原告王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3日9时30分于本院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3195号

  杭州联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宏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0日9时30分于本院二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9民初17701号

  沈唐峰、周桂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德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唐峰、周桂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6日下午13时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5436号

  管阿新、管晓春: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管阿新、管晓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0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4141号之一

  钟幼平、张光明、张杨捷:本院受理原告王洪义诉被告张光明、钟幼平、张杨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2民初41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幼平、张光明返还原告王洪义借款100万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自2016年3月1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钟幼平、张光明支付原告王洪义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张杨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83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钟幼平、张光明、张杨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4322号之一

  钟幼平、张光明:本院受理原告方长明诉被告钟幼平、张光明、张杨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2民初43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幼平、张光明返还原告方长明借款40万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自2015年12月15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钟幼平、张光明支付原告方长明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张杨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钟幼平、张光明、张杨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4323号之一

  钟幼平、张杨捷:本院受理原告方长明诉被告钟幼平、张杨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2民初43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幼平返还原告方长明借款30万元,并支付按年利率6%自2016年9月12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钟幼平支付原告方长明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张杨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方长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钟幼平、张杨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4311号之一

  钟幼平、张光明:本院受理原告喻燕诉被告钟幼平、张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2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幼平、张光明返还原告喻燕借款23万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借款3万元自2015年12月23日起算,借款20万元自2016年1月1日起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钟幼平、张光明支付原告喻燕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321元,由被告钟幼平、张光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4310号之一

  钟幼平、张光明:本院受理原告喻萍诉被告钟幼平、张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2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幼平、张光明返还原告喻萍借款2150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借款7万元自2016年3月1日起算,借款10万元自2015年12月1日起算,借款45000元自2016年6月13日起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钟幼平、张光明支付原告喻萍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972元,由被告钟幼平、张光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4464号之一

  钟幼平:本院受理原告钟萍粤诉被告钟幼平、张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22民初44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幼平返还原告钟萍粤借款255000元,支付2016年1月20日止利息450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1.5%以借款25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钟幼平支付原告钟萍粤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钟萍粤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33元,由被告钟幼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4465号之一

  钟幼平:本院受理原告钟亚粤诉被告钟幼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22民初44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幼平返还原告钟亚粤借款30万元,支付2016年9月19日止利息708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1.5%自2016年9月20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钟幼平支付原告钟亚粤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6862元,由被告钟幼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4433号之一

  钟幼平:本院受理原告钱建珍诉被告钟幼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22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幼平返还原告钱建珍借款70万元,支付2016年9月19日止利息9825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1.5%自2016年9月20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钟幼平支付原告钱建珍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1783元,由被告钟幼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5994号

  朱余奎:本院受理原告周杏琴诉被告朱余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5079号之一

  范修员、范延妹: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与被告范修员、范延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暂算至2016年10月19日止的利息、罚息等共计2595.24元,合计102595.24元,2016年10月20日起至被告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另计;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10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4139号之一

  钟幼平、张光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光明、钟幼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2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幼平、张光明返还原告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0万元,并支付按月利率1.65%自2016年7月21日计算至2016年12月6日止的利息及按月利率2%自2016年12月7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钟幼平、张光明支付原告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若被告钟幼平、张光明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债务,原告对桐房他证2014字第119315号、桐房他证2014字第119316号房屋他项权证所载明的房屋折价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993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光明、钟幼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7-01-06 2 2017年01月0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