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公 告

仲 裁 公 告

  杭州威顿实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2016)杭仲(房)字第00467号申请人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威顿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862382.68元;2、被申请人支付从2013年3月15日起至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3年3月15日起暂计至2016年9月2日为95475.19元,2016年9月3日起按前款金额707132.68元贷款年利率4.35%计算利息损失至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止);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所有仲裁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风险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2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仲裁委员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4月11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委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本委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3楼,邮编310005,电话0571-88394760)。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为庭审之日起60日内,逾期视为送达。

  杭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1月6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仲 裁 公 告 2017-01-06 2 2017年01月0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