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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司法行政

法院公告

2017年1月11日

  (2016)浙0108民初3169号

  徐建刚、丁文仙、刘安乐、陈俊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宏公司)与被告徐建刚、丁文仙、刘安乐、陈俊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建刚、丁文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3年11月21日至实际付清为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原告杭州市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刘安乐、陈俊华所有的坐落于萧山区井泉苑5幢2单元402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徐建刚、丁文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四、驳回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7元,由被告徐建刚、丁文仙、刘安乐、陈俊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3578号

  马建根、黄水娣、马丽、马康雄:本院对原告高立臣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浙0108民初3578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264号

  杭州创合聚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占建青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浙0108民初5264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2818号

  杭州天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杰诉你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杭州天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给原告丁杰代运营费用人民币27521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7.50元,由被告杭州天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2025号

  贺水火: 本院受理原告陈慧芬与你及被告王兰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20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2026号

  贺水火: 本院受理原告钱根仙与你及被告王兰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20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2027号

  贺水火: 本院受理原告徐群英与你及被告王兰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20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2028号

  贺水火: 本院受理原告庞美香与你及被告王兰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20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8191号

  汪甫明: 本院受理原告唐再泉诉被告汪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6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4960号

  赵财根:本院受理原告詹玉涵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5185号

  孙彩霞:本院受理原告叶文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4248号

  杨加郑、钱江萍: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1853号

  周园: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周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5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破1号

  2016年12月23日,本院根据宁波神化化学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批准宁波神化化学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宁波神化特种化学品集成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中石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并重整一案的重整计划,并终止宁波神化化学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宁波神化特种化学品集成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中石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623号

  汤丽春、王雅红:本院受理原告潘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66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7745号

  蔡士国、解秀娟、宁波市鄞州宁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洪莉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77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053号

  宁波市鄞州塘溪沙村哲灵冲件厂、沙含年、吴亚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溪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80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铮铭仪表配件厂、浙江汇能海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高慧慧、蔡喜明、陈莺、徐建勋、陈意萍: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茂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维敏、宁波市北仑铮铭仪表配件厂、浙江汇能海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高慧慧、蔡喜明、陈良平、陈莺、徐建勋、陈意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提交上诉答辩状告知书。被告陈良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中陈良平对原审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判决;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的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211号

  孙威、宁波前阳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市沐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万弘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原告王才宏与被告孙金贤、孙威、宁波前阳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市沐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万弘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92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7714号

  陆如军:本院受理原告陆志宏诉被告陆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77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令:被告陆如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陆志宏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6年8月18日起,以1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计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50元,由被告陆如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966号

  钱福昌:本院受理原告盛芸芳诉被告钱福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761号

  干亚娥、毛建华、朱凯霞、毛远、宁波凡奇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67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310号

  董炜翀: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禾与被告董炜翀、周璇莹、周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3月16日13:45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721号

  宁波创峰工贸有限公司、宁波辰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宁波中汇进出口有限公司、陈伟、吴张红: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宁波创峰工贸有限公司、宁波辰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宁波中汇进出口有限公司、陈伟、吴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67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526号

  宁波戈森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告宁波萌启迪服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31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司法行政 00008 法院公告 2017-01-11 2 2017年01月1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