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经查,蔡德海(个体工商户)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该单位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处人民币19.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与该单位联系未果,现依法向该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越安监管罚〔2016〕31号)。限该单位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路18号安监局,邮编:312000,联系人:屠元呈,电话:0575-88366580/85129197),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越城区人民政府或者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绍兴市越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