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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债权转让通知书

  宁波市江北华大工贸有限公司、张海青、黄瑜桂:

  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因履行了《(编号:2013甬东银借字第02364号)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并与宁波市江北华大工贸有限公司结清其他债权债务后,取得对宁波市江北华大工贸有限公司、张海青(身份证号:330323197506216925)、黄瑜桂(身份证号:330323197104186911)的追偿权之债权(计人民币160555.00元)。

  现本公司已经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了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的宁波市江北华大工贸有限公司、张海青、黄瑜桂应向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相关债务。

  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1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债权转让通知书 2017-01-11 2 2017年01月1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