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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催告函

  致洪关忠、石桂香、洪祖乐、何菊香、洪为民、洪仕亮、胡小华、黄兰香:

  你等与我(孙动良或候迎超)于2011年签订了四份《协议》。我们支付转让款后,你等却迟迟不履行,我方无奈于2016年5月5日提起诉讼。在起诉前和起诉过程中曾多次催告要求你等履行交付义务,你等不能交付,且截至目前仍不能交付,因此我们最后致函催告如下:你等自本催告函发出之日起10日内履行签订的《协议》,将《协议》中的标的予以交付,否则我方解除《协议》,并要求你等赔偿损失,特此催告。

  致函人 孙动良、候迎超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催告函 2017-01-11 2 2017年01月1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