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7版:司法行政

法院公告

2017年1月12日

  (2016)浙0304民初4073号

  蒋成龙、张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蒋成龙、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0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5927号

  陈利何、薛彬彬、虞美珠、林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利何、薛彬彬、虞美珠、林海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2016)浙0303民初59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21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795号

  林彩英:本院受理原告叶有林与被告林彩英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5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金楠:本院已受理原告鲍承光与被告金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鲍承光起诉称:被告李云芳因经营需要,于2015年11月9日向原告借款18000元整,并约定归还日期和月利率。但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该笔借款及利息,经多次催讨无果。故起诉要求被告金楠偿还欠款18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以2%计,从2015年11月9日计算至本案判决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由审判员王晓斐担任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季暄燃、人民陪审员肖丽君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3月10日上午10时在本院鳌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056号

  施松兰、张笃海、阮湘和:原告浙江乐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80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2362号

  嘉善市圣兰迪服饰有限公司、戴旗旗、孙雅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正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11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2364号

  嘉善市圣兰迪服饰有限公司、戴旗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正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11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2365号

  嘉善市圣兰迪服饰有限公司、戴旗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正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孙雅红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11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2366号

  嘉善市圣兰迪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正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及孙雅红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11民初23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6315号

  夏世炜、夏成俊、杨彩英: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世炜、夏成俊、杨彩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夏世炜立即支付原告代偿款36668.04元及自代偿日起以代偿款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日止的利息);夏世炜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夏成俊、杨彩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7年4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13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冯去英、陈豪东、吴胜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6379号

  张董明: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宝仙、徐林方、徐国杰、张董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许宝仙、徐林方立即支付原告代偿款41236.56元,利息暂计500元(利息自代偿日起以代偿款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日止);许宝仙、徐林方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你和徐国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你和许宝仙、徐林方、徐国杰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7年3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13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冯去英、陈豪东、吴胜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5196号之一

  叶信宝(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6907012597)、彭月清(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6905122520)、项国营(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671013319X):原告周忠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51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被告叶信宝、彭月清送达(2016)浙0481民初5196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周忠远撤回对项国营的起诉。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叶信宝、彭月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忠远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041元,由被告叶信宝、彭月清共同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叶信宝、彭月清直接支付给原告周忠远。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5119号

  宁波市鄞州百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通达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百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51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宁波市鄞州百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浙江通达磁业有限公司货款44441.48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此款,由被告宁波市鄞州百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169号

  陈朝阳:原告郑州市管城区汇丰布艺商店诉被告陈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责任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你支付货款17021.33元及利息损失。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上午10时,地点在海宁市人民法院许村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由审判员吴伟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倪惠明、费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168号

  叶卫娟:原告郑州市管城区汇丰布艺商店诉被告叶卫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责任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你支付货款15000元及利息损失。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上午9时,地点在海宁市人民法院许村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由审判员吴伟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倪惠明、费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7274号

  戴伟军、叶建玲:原告杨明杰诉被告戴伟军、叶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戴伟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明杰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5.6%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叶建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叶建玲承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戴伟军追偿。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9269号

  陆爱松(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7003273811):本院受理原告杨巍诉被告陆爱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损失75元(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6年11月1日开始暂计算至2016年11月15日,应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滕忠元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庆丰、人民陪审员金本组成合议庭。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三日后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洲泉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259号

  张伟丽、胡云亮: 本院受理原告马锡利与被告张伟杰、张伟丽、胡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52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康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474号

  浙江金农麦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谢仲康与被告浙江金农麦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2民初54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13号

  李强明:本院受理原告湖州恒悦鞋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4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19号

  谢红彬:本院受理原告沈培兴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4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3578号

  孙红方:本院受理原告沈祖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4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司法行政 00007 法院公告 2017-01-12 2 2017年01月1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