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 达 公 告
俞婷婷(公民身份证号330103199002140026):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余城法罚告字【2016】第0268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如下:
2016年6月上旬开始,你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在余杭区良渚街道荀庄59幢59-1室改扩建砖混结构建筑物两处:一处位于主体房屋北侧凹字天井处,将中间隔墙加固至房顶,依靠该处原有墙体浇筑了三层楼板与外墙齐平,并在二层处浇筑了外挑雨棚(经测量雨棚挑出外墙0.8米,长3.28米,面积2.62平方米),以荀庄59幢59-1室和59-2室中间隔墙为界,形成一间三层的砖混结构建筑物。经现场测量,该建筑物长5.91米,宽3.28米,建筑面积58.15平方米(二层处外挑雨棚不计建筑面积)。另一处位于主体房屋东侧凹字天井处,依靠原有墙体浇筑了三层楼板与外墙齐平,形成一间三层的砖混结构建筑物,该建筑物长2.82米,宽2.16米,建筑面积18.27平方米。你上述二处建筑物合计建筑面积76.42平方米。案发时上述建筑物主体框架已浇筑完毕,但还未完工。2016年11月10日,杭州市规划局余杭区规划分局作出“未经我局审批,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其影响”的反馈意见。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2张,《现场笔录》1份,《调查笔录》4份,《征求意见联系函》1份,《余杭区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1份,《人员基本信息》1份,《房屋竣工图》2份。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做出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合计建筑面积76.42平方米)并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
由于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余城法罚告字【2016】第0268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可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