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函
致:马永生
2013年11月27日,你与杭州振辉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我公司”)达成《借款协议》一份,确定你向我公司借到17658301元,其中在2014年5月31日前归还的借款1100万元按月利率1.5%计息,剩余的借款665.8301万元按月利率1%计息。该借款本息你应在2014年1月30日前归还其中50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在2014年5月31日前归还其中60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在2015年1月18日前归还剩余665.8301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但你至今未向我公司还本付息,我公司已多次向你催讨。现我公司再次函告:要求你立即向我公司返还上述全部借款本金,并付清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我公司将采取一切合法必要之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此函告!
致函人 杭州振辉化工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