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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司法行政

法院公告

2017年1月13日

  (2016)浙0302民初7275号

  浙江楠溪江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叶强阔: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康壮保健食品行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72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7379号

  温州市巨亨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意达线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73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6370号

  李紧诚:本院受理原告楼军宪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63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6371号

  姚荣义:本院受理原告楼军宪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63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055号

  叶成信:本院受理原告张晓玲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40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7779号

  林蓓蕾:本院受理原告杨晓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77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7175号

  林国兴、胡萍萍:本院受理原告李雄心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7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6469号

  胡考英:本院受理原告高国庆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6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6589号

  胡考英:本院受理原告高国庆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65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6579号

  胡考英、胡德兵:本院受理原告陈省弟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65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814号

  李宝琼:本院受理原告潘庆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48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7492号

  温州新格格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浙南鞋料市场方衬鞋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74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7451号

  温州市瓯海三垟宝德汽车修理厂: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汽配市场迈凯轮汽配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7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7502号

  胡东:本院受理原告陈超群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7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6343号

  胡考英:本院受理原告高国庆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63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381号

  米崇甫: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三立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749号

  贵州春来才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东安离合器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5779号

  林建海:本院受理原告韩波与被告林建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30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5642号

  吴绍兵:本院受理原告陈超与被告吴绍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322号

  朱中选、方津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中选、方津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3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323号

  朱中选、方津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中选、方津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3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150号

  叶建银、陈倩倩、管佳滨、吴曼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叶建银、陈倩倩、管佳滨、吴曼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379号

  潘胜魁、刘佳俊、戴乐门: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与被告潘胜魁、刘佳俊、戴乐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3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380号

  季海远、潘胜魁、潘百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与被告季海远、潘胜魁、潘百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4971号

  温州市鹿城区鑫淼培训学校、吕玉琳、林飞飞、张弘、叶连籽、温州市鹿城区鑫淼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泓鑫培训学校: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鑫淼培训学校、吕玉琳、林飞飞、张弘、叶连籽、温州市鹿城区鑫淼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泓鑫培训学校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2016)浙0303民初49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5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财保1号

  梁宝龄、蔡良宗、黄菊:本院受理申请人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请人梁宝龄、蔡良宗、黄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3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菊在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溪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12万元(账号:103015050451283;10301791712267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7645号

  丁道尧、夏静静、鲍洪华、朱玉梅: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76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676号

  陈玉明、王晓丹、陈阿法、赵建晓: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岐支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86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7破6号之一

  2016年11月2日,本院于根据上海浦江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宏富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宏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2016年12月26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所核查的无争议债权总额为11095577.5元,本院经管理人申请已于2016年12月29日裁定予以确认。经管理人对温州宏富公司的资产进行清查,未发现可供分配财产,且目前温州宏富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德村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公司财务资料、证件及印章等材料不知去向。本院认为:鉴于温州宏富公司未发现可供分配财产,已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依法应予宣告破产。又因温州宏富公司的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现管理人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裁定宣告温州市宏富塑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宏富塑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苍南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司法行政 00008 法院公告 2017-01-13 2 2017年01月1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