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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司法行政

法院公告

2017年1月17日

  (2016)浙0304民初3480号

  苏明安:本院受理原告叶梓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802号

  黄晓隆、吕丽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宏印包装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632号

  叶建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洞头区支行与被告苏呈祥、叶娇婉、苏明培、庄丽婷、朱生、叶玉钗、叶建长、王炳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305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将依法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631号

  叶建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洞头区支行与被告苏明培、庄丽婷、苏呈祥、叶娇婉、朱生、叶玉钗、王炳荣、叶建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305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将依法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6165号

  潘时勇:本院受理原告萧日龙诉被告潘时勇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26民初6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时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萧日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05.76元;二、驳回原告萧日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潘时勇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4159号

  潘晓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隆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潘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浙0326民初4159号民事判决。原告上海隆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逾期将依法判决。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4159号

  潘晓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隆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潘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26民初4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隆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275938.03元及违约金(以本金5275938.03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隆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661元,由上海隆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6151元,潘晓明负担6151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7民初38号

  福州百利彩印工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陶德誉诉被告福州百利彩印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7民初79号

  福州百利彩印工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苍南县龙港镇迦源铝箔材料复合加工厂诉被告福州百利彩印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7637号

  冯海佳、陈丽丽: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76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880号

  施旭良、郑敏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88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055号

  黄道素、朱飞同、朱巍: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华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道素、朱飞同、朱巍、黄道晓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60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7678号

  包旭光、赵腊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诉被告包旭光、赵腊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76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4266号

  陈明炉、黄华弟、唐兰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黄速秀、陈明炉、黄献勇、黄华弟、唐兰爱、浙江康飞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42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乐清市三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大工匠机械有限公司、乐清市万胜机械有限公司、孙庆平、吕邦政: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乐清市三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大工匠机械有限公司、乐清市万胜机械有限公司、孙庆平、吕邦政: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乐清市三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大工匠机械有限公司、乐清市万胜机械有限公司、孙庆平、吕邦政: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33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乐清市三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大工匠机械有限公司、乐清市万胜机械有限公司、孙庆平、吕邦政: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33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0810号

  乐清象虹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诉你和凤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凤凰铜业有限公司、乐清市凤凰投资有限公司、高文枢、陈存妹、高瑶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8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1434号

  王朝阳、潘素琴: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诉你们和浙江美宇运动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1453号

  赵灵燕、徐昌才: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虹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你们和胡成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1631号

  赵朋连、胡成富: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精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1063号

  陶岩燕: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精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姚供湖、吴可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1065号

  黄静娴: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精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姚华、陶加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4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5678号

  陈国冕:本院受理原告王连珍诉被告陈国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5)嘉善商外初字第64号

  浙江布兰卡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嘉兴大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布兰卡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善商外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浙江布兰卡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大钰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650元,诉讼费用合计3970元,由被告浙江布兰卡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第04761号

  温州市先朝服饰有限公司、曾晓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先朝服饰有限公司、曾晓丛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3民初第047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司法行政 00009 法院公告 2017-01-17 2 2017年01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