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1月19日
(2015)杭淳商初字第1926号
陈剑雄:本院受理原告周纯智诉被告徐圣德、戴海兵、陈剑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杭淳商初字第19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纯智撤回对被告陈剑雄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3885号
郭晓明:本院受理原告洪恒福诉被告郭晓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3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洪恒福与被告郭晓明签订的《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二、被告郭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洪恒福定金96000元以及购房款32000元,合计128000元。三、驳回原告洪恒福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0元,保全申请费1320元,由原告洪恒福负担640元,被告郭晓明负担418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郭晓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3326号
王招兵、王刚:本院受理原告黄乾与被告王招兵、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3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招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黄乾借款本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黄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招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6980号
王磊、宁波创时易车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齐倩与被告王磊、宁波创时易车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令状式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水红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志君、张一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4月19日下午14时20分在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6418号
董继伟: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64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庄智良:本院受理的原告邵琴与被告庄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浙0204民初75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前登记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汪晓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根世、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4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杨彩娟、蒋国强、蒋双燕: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鹏飞与被告杨彩娟、蒋国强、蒋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浙0204民初768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前登记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汪晓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根世、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4月24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王廷美:本院受理的原告杜振宇与被告王廷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浙0204民初785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前登记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汪晓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根世、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4月2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仇其元、徐惠明、沈国光:本院根据浙江兴合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0月28日裁定受理宁波市振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11月25日指定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为宁波市振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你们应于2017年2月23日前向本院提交宁波市振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移交宁波市振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你们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定于2017年2月28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东路121号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宁波市振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25民催26号之一
申请人象山丹城明月五金店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承兑汇票号码为3010005124356517、汇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人为浙江华雄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望昕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宁波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6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2月27日、最后持票人为象山丹城明月五金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浙0225民催2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象山丹城明月五金店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7446号
嵊州市顺辉钢构建材商店: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名叶玻璃钢制造厂诉被告嵊州市顺辉钢构建材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4民初7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章镇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03812号
洪立国、洪秀美、卢成昆: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3民初03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再5号
余进勇、邵剑妹、李秀畅、邱春霞、温州市木子化工有限公司、开化县新之路丝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李培初与原审被告余进勇、邵剑妹、李秀畅、邱春霞、温州市木子化工有限公司、开化县新之路丝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3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温龙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
二、原审被告余进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审原告李培初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三、维持本院(2013)温龙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被告李秀畅、邱春霞、温州市木子化工有限公司、开化县新之路丝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审原告李培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受理费334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审被告余进勇负担,原审被告李秀畅、邱春霞、温州市木子化工有限公司、开化县新之路丝绸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033号
浙江山农特产有限公司、藤桥禽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金贸包装有限公司、老人头亚太控股有限公司、山农股份有限公司、叶周松、项洁欧: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军支行与被告浙江山农特产有限公司、藤桥禽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金贸包装有限公司、老人头亚太控股有限公司、山农股份有限公司、叶周松、项洁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0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020号
施端忠: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文峰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施端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0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028号
施端忠: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娄桥瓦楞箱二厂与被告施端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0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495号
温州市鸿达塑料制品厂:本院受理原告黄则明与被告温州市鸿达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4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