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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凌一泳(身份证件号码:330722197211090021;住址: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镇龙路5号):

  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期间,你私自向陈××购买美元5笔、合计1242000美元,共向其支付5笔、合计7694218.5元的人民币资金。我支局已依法向你送达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兰外管告〔2015〕12号)。你向陈××购买外汇的行为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支局决定对你处罚如下:给予警告,罚款15万元。

  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外管罚〔2015〕49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支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应当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财政专户:账户名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罚没款代收代缴专户,账号—1962010101213980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兰溪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局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金华市中心支局申请行政复议。特此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7-01-19 2 2017年01月1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