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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 告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催告书送达公告

  张育斌:

  我局对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杭州市西湖区莲花街荷花苑129号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处罚决定已于2016年7月6日向你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杭西卫医罚[2016]4007号)。至今你尚未履行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捌佰元(?1800元)、罚款壹仟伍佰元(?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书送达你,我局现依法催告公告。

  现要求你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没款壹仟捌佰元(?1800元)整和加处罚款壹仟伍佰元(?1500元)整,合计人民币叁仟叁佰元(?3300元)整,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所属杭州市各网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催告书送达公告 2017-01-20 2 2017年01月2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