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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庭 审

开车门撞了人,不到14岁的孩子成了被告

时间:1月18日 地点:慈溪法院

  “开车门之前,一定要认真观察周围的情况。”庭审结束,法官提醒大家说。杨女士用力地点了点头。这场官司,给她好好上了一堂交通安全教育课。

  慈溪的杨女士和戎先生两家住同一个小区,孩子又是同班同学,所以经常相互帮忙接送。

  2015年6月9日傍晚,天下着雨。杨女士临时接到戎先生的电话,请她帮忙顺便带自己儿子昊昊回来。和往常一样,杨女士愉快地答应了。

  这原本是一次稀松平常的“代劳”,没想到却出了意外——当时,杨女士把汽车临时停在路边,昊昊开左后车门时,没见到沿途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结果发生了碰撞。经诊断,骑车的罗小姐左锁骨粉碎性骨折、脑震荡等。

  交警部门认定,杨女士、昊昊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罗小姐无责任。

  2016年9月,罗小姐将驾驶汽车的司机杨女士、开车门的昊昊、昊昊的父母,以及杨女士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全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庭审过程中,大家对事发经过、罗小姐受伤的事实都没有异议,但在如何划分赔偿责任上出现了不同的声音。

  昊昊父母说,儿子在事发时还不到14周岁,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时他们已将监护权暂时移交给了杨女士,应当由杨女士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杨女士也觉得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昊昊应承担的责任予以赔付。“不过,当时没有提醒昊昊小心开车门,我自己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杨女士说,由于自己没有尽到提醒和注意的义务,如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昊昊所造成的损失,她愿意对昊昊应承责的部分分担30%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方面认为根据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条款,赔付范围只限于被保险人和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仅同意对杨女士在交强险之内应付的赔偿责任进行赔付。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只需承担合同约定内的义务,保险理赔的对象仅限于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所造成的事故损失,因此对杨女士、昊昊父母的答辩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罗小姐3.6万元;杨女士和昊昊分别对交强险之外赔付不足部分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杨女士自愿承担昊昊应负责任的30%,所以昊昊最终应赔付罗小姐8000元。不过,昊昊还是未成年人,这笔钱还是由他的父母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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