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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09344号

  虞军杰、陈怡丽:本院受理原告蒋军民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9344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6120号

  黄伟敏:本院受理原告薛益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61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6538号

  王民军:本院受理原告陈飞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65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109号

  叶青: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晓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叶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郑晓青借款本金17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78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晓青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274号

  徐枝良、张宇宏、项华龙: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单、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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