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012号
邵倩、华俊、邵玉仙、方涵璐:本院受理原告郑文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邵倩、华俊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邵玉仙、方涵璐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220号
姜剑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宏成建材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民事裁定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工程款4209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晋州市鑫隆顺纺织厂因遗失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温岭大溪支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3130005139495629,金额为50000元,收款人为嘉兴市金玲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7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温岭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晋州市鑫隆顺纺织厂因遗失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温岭大溪支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3130005139495630,金额为60000元,收款人为嘉兴市金玲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7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1月19日第13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8354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财产保全裁定书、管辖异议裁定书及管辖异议上诉状”应为“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增加内容“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1月17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民催18号,内文第四行及第十行“银行承兑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