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联合公告
根据浙江实美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李吉利于2017年1月17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浙江实美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已将因(2014)金武商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5)金武商初字第1300号民事调解书享有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了李吉利(身份证号33062219531202781X),转让标的为债权包含:1、本金250万元整及相应的利息和房地产抵押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2、债权(利息)557031.09元及律师代理费1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和房地产抵押优先受偿权等。现浙江实美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李吉利联合公告通知债务人,从公告之日起即向李吉利履行偿付义务。
转让方 浙江实美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受让方 李吉利(身份证号33062219531202781X)
201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