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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 告

送达公告

  玉环保强执催【2016】第23号

  刘自涛,居民身份证号:342421196508107230,未采取无害化措施,擅自焚烧抛光灰。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规定,催告你限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觉履行玉环环罚字【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你有权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玉环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24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8 送达公告 2017-01-24 2 2017年01月2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