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1004民初5414号
杨光聪:本院受理原告刘普根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54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刘普根货款人民币68000元,并赔偿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15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0079号
叶万兴、尚才溪: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叶万兴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238630.17元(截至2016年11月1日的本金187225.66元、利透支息19269.13元、滞纳金20000元、分期手续费12135.38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大唐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尚才溪对叶万兴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4月28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0080号
林米德、周礼正: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林米德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265967.50元(本金198777.29元、截至2016年11月1日的利息39530.21元、滞纳金27500元、费用160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大唐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周礼正对林米德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4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