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7年2月10日

  (2017)浙0204民初112号

  胡永浪、张莉君: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永浪、张莉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赖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根世、张一华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7年5月15日14时15分在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3591号

  宁波荣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风雷: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现代门窗市场鸿运玻璃商行与被告宁波荣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风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赖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根世、张一华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7年5月15日15时在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561号

  康雅波、康定方、杭州兴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王辉与被告康雅波、康定方、杭州兴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4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793号

  崔海立、王贵清:原告周文乔与被告崔海立、王贵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4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2061号

  李国民:本院受理原告曹五太诉被告李国民、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197号

  柯受禄:本院受理原告朱伟国为与被告柯受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111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令:被告柯受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朱伟国归还借款本金835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以835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朱伟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柯受禄负担950元,由原告朱伟国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54号

  奉化浩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海松、丁慧慧: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日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浩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海松、丁慧慧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8日9: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2076号

  赖志连:本院受理的原告林雪芬与被告赖志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8日8:45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2民初93号

  傅建标、王艳、绍兴市铭轩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马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天,并定于2017年5月4日上午9时50分在袍江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诸刑初字第198号

  余伟均、李宾、张付明、李帅、李小伟:本院受理被告人李小伟等寻衅滋事一案,被害人潘国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余伟均、李宾、张付明、李帅、李小伟、周圣淼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相应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六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尉金等共计4472560.79元。本案定于2017年5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逾期将依法判决。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8094号

  苏彩法: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由你下落不明或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809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详见民事判决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民三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破7-1号

  本院根据彭茂成的申请,于2017年1月22日裁定受理温州市廷妹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17年3月24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92号新益大厦A幢801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范丰盛,联系电话:1385882210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4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出席。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破9-1号

  本院根据温州迪雅鞋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月20日裁定受理温州安卓鞋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17年4月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92号新益大厦A幢801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范丰盛,联系电话:1385882210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4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出席。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破10-1号

  本院根据温州市经典皮革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月20日裁定受理温州市强骏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17年3月28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92号新益大厦A幢801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范丰盛,联系电话:1385882210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4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出席。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1009号

  温州市绍强鞋业有限公司、徐志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海雄鞋材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8日上午9: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5534号

  方明巢、方建程: 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第二分公司与被告方明巢、方建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3民初55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4669号

  许可概、许祖草、张光钦: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可概、许祖草、张光钦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3民初46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4713号

  王灿、金娜: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灿、金娜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3民初47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5384号

  谢李根: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国真眼镜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71号

  献县银龙超市:本院受理原告陈友元与被告献县银龙超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57号

  深圳市六丁目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友元与被告深圳市六丁目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7824号

  朱理顺、张银凤: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78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4661号

  吴健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与被告李凤素、俞章定、吴健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46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朱京梅、王荷微、黄建芬: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绪青、蔡学莲、朱京梅、王荷微、黄建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5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周青海、郑华媚、朱乐生、金旭艳: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青海、郑华媚、朱乐生、金旭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5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7576号

  施成巨: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75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3690号

  王芳衡、王督督: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王芳衡、王督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106号

  陈爱华、郑存荣、林柳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城支行诉被告陈爱华、郑存荣、林柳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81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785号

  黄克、林贤晓: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茗屿支行诉被告黄克、林秀雅、林贤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67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353号

  林少伟、黄慧扬、林金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诚信支行诉被告林少伟、黄慧扬、林金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5月16日8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772号

  王丽君、林雪武、林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茗屿支行诉被告林钱达、施如画、王丽君、林雪武、林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67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33号

  叶晓程、林广燕、叶碎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港支行诉被告叶晓程、林广燕、叶碎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5月16日9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649号

  章栩生、郑良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为与被告南素莲、郑胜飞、章栩生、郑良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61号

  陈微、屠德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陈微、屠德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5月16日14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4号

  本院根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申请,于2017年2月3日裁定受理瑞安市丰富王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富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2月6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丰富王公司管理人。

  因瑞安市丰富王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爱香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瑞安市丰富王鞋材有限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丰富王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4月13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大道1707号亨哈大厦11层西侧;联系人:吴幼叶;联系号码:1301782036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丰富王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4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丰富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1破30号

  本院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申请,于2016年12月12日裁定受理瑞安市粮城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2月3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粮城公司管理人。粮城公司债权人应于2017年3月1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温州市新益大厦A幢8楼801;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炯然(18106792688、何福来(1555888978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粮城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3月22日下午14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粮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383号

  陈海明:本院受理原告李荣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借款48792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4714号

  朱水堂、江玉仙:本院受理原告熊永金诉被告朱水堂、江玉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1民初47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原告熊永金与被告朱水堂、江玉仙于2013年6月1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定金数额超过38600元的内容无效,其余合同内容有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朱水堂、江玉仙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朱水堂、江玉仙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由二被告直接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410号

  王国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塑机械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15日。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三天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5212号

  慈溪泰莱威迪轴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华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泰莱威迪轴承有限公司、慈溪苏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5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慈溪泰莱威迪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宁华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货款93628.5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93682.5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0元,财产保全费1045元,合计3185元,由被告慈溪泰莱威迪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慈溪泰莱威迪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袁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7-02-10 2 2017年02月1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