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8版:说 法

为致富私修路 好心办了坏事

  非法占用林地30余亩 村支书获刑8个月

  通讯员 楼伟标 叶旭耀

  “要致富,先修路”,村干部设法修路造路,本是件好事。而青田的一名村支书却因擅自挖路,摊上了大事,被判处了刑罚。日前,青田法院审结了这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

  被告人徐某,系青田县一个小山村的支部书记。该村地处偏僻,交通不便,但林木郁郁葱葱,非常茂盛。都说“靠山吃山”,两年前,徐某获知有村民想将山中的林木砍伐出卖,其联系相关村民并从村民处买来山中的林木,后又转卖给涉案的另外两位被告人即叶某、王某,并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

  由于砍伐时间紧,需要砍伐的林木又在重山之中,山路崎岖,如何将林木运出成了一个难题。徐某与叶某、王某在签订林木转让协议之初,就把这个作为交易谈判的重点,当时双方约定:林木运输的便道由叶某、王某自行负责建造,便道所需的林地和林木政策处理由徐某负责。

  按照该协议约定,建造林区道路本与徐某没有什么关系,而且运输林木除了建造道路之外,亦可通过拉钢索运输。然而,就在这个时刻,徐某动了一个私心,也正是因为这个私心,他走上了犯罪道路。是什么私心呢?徐某想在山林中开发一个油茶种植基地,开发油茶种植基地就需要一条能通车的林区道路,为了能让林木顺利运出以及为后续开发种植油茶作准备,徐某与叶某、王某商议,准备在林区建造一条道路,而叶某、王某考虑到拉钢索运输林木的成本较高,于是三人商定:由叶某、王某共同出资15万元用于建造林区道路,由徐某具体负责建造,建造的道路要便于运输林木并保证林木能顺利运出。

  三人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沿着原先的山路擅自开挖了一条林区道路及三条便于运输林木的支路。经鉴定,涉案的林区道路占用农用地面积为2.0326公顷(30.5亩)。

  青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叶某、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情况下,在林地内私自挖路,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院判处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叶某、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3万元。

  法官说法: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通过建造房屋、筑路、采石、取土、采矿以及倾倒废物等方式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非法占用农田、防护林地及特种林地5亩以上或其他耕地、林地10亩以上,即构成本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三被告人,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也未经合理规划,为了个人利益,擅自在林区挖路,破坏并改变林地的状态和用途,造成林地面积大量毁坏,且占用林地的面积达30.5亩,其行为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应予定罪处罚。这类犯罪严重破坏了我们赖于生存的自然环境和资源,应从重处罚。但考虑三被告人开挖的道路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村民的生产生活,故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


浙江法制报 说 法 00008 为致富私修路 好心办了坏事 2017-02-10 2 2017年02月1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