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里游泳出了事,责任算谁?
时间:2月8日 地点:嘉兴南湖法院
76岁的吴某是拄着拐杖走进法庭的,坐到了原告的位置上,被告席上是嘉兴市南湖名胜发展有限公司的代理人。
吴某是个游泳爱好者,虽年事已高,但酷爱游泳,尤其在入夏后,经常到南湖游泳。
2015年8月5日下午5点不到,吴某腰间绑着3个可乐瓶,从南湖老渡口下水,往湖心岛方向游去。当他游至湖心岛处,意外发生了。被告所有的“烟雨3号”游船为调整航向,在往后倒退的过程中没发现吴某,水流瞬间将吴某吸入水底。“一阵浪打来,头被压到了水下,我眼前一片漆黑,然后左大腿一阵剧痛。”对于意外发生的瞬间,吴某至今还历历在目。
“烟雨3号”游船并未发现游泳者被吸入水底,径直离开。吴某拼命游出水面呼救,随后,“烟雨1号”游船上的人发现并救起了他,送往附近的省武警医院救治并报了警。
事后,经司法鉴定,吴某为外伤致左股骨干远端粉碎性骨折,属十级伤残。
虽然在这起意外事件中,吴某遭遇事故导致伤残,但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却因此又摆在了人们面前——南湖禁止游泳,吴某明知禁止游泳却仍为之,责任归谁?
吴某认为自己遭受人身损害,是被告的责任;被告认为吴某没有按照规定擅自游泳,且公司已竖立了“禁止游泳”告示牌,所以自己无责任。被告认为,公司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船只与船员都持有相关证件,他们只是正常操作。就吴某所指的“涉事船只没有施救并径直离开”,被告也给出了解释:“正因为没有看到,才会发生意外,如果看到了,也就不会这样了。后将原告救起送医并报警的也是我们公司的船只。”
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