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擅闯专用车道 公交急停乘客受伤
乘客告了公交公司, 公交公司又告了司机,这责任该怎么算?
鹿轩
2015年12月27日,温州BRT(快速公交系统)一号线正式投入运营。虽然此前交警部门已大力宣传社会车辆不得占道使用BRT专用车道,可就在这一天,温州市民韩女士擅自闯入BRT专用车道,公交车司机紧急停车,车上的一名老伯摔伤。那么,这起交通事故应该由谁来担责?近日,温州鹿城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当天,公车司机张师傅驾驶快速公交车,在BRT专用车道正常行驶,市民卢老伯是乘客。当车子经过黎明立交桥时,驾驶私家车正在等红绿灯的韩女士突然自右向左变道进入BRT公交车专用车道。情急之下,张师傅紧急刹车,卢老伯当即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卢老伯胸6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20天。
交警部门认定,韩女士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他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起的所用大小无法确定。
2016年8月22日,卢老伯以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为案由,将公车司机张师傅及公交公司诉至法院,索赔损失。鹿城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卢老伯3.82万余元。同年12月19日,公交公司主动履行上述款项。
公车公司赔偿了卢老伯的损失后,认为韩女士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关系,将韩女士及其车辆所有人、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鹿城区人民法院,索赔3.82万元。
庭审时,韩女士表示自己知道社会车辆不能驶入BRT的专用车道,只是当时的路况非常堵。
经法院审理查明,韩女士驾驶的车辆登记在某公司名下,其为实际驾驶人,且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30万元商业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在温州BRT开始运营的第一天,在此前,交警部门已经在温州各大媒体大范围、集中地宣传过社会车辆不得占道使用BRT专用车道,韩女士违反规定擅自驶入BRT专用车道,影响了快速公交行驶,并继而引发交通事故,韩女士的违章驾驶行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鉴于公交公司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法院酌情确定韩女士负事故45%的责任。
公交公司认为,韩女士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其不能举证证明车辆所有人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韩女士的车辆投保了相关保险,2017年2月,鹿城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向公交公司支付3.26万元的赔偿款。
案件中所涉的鉴定费用840元,作为交通事故的合理损失,韩女士还应赔偿公交公司840×45%=378元。这笔费用,由于属于保险公司拒赔的合同约定,需要韩女士自掏腰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