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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说法

女婿说房产证上名字是他 岳父说只是暂时登记他名下

房子到底是谁的? 法官说取决于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通讯员 张茹颖

  很多人以为,谁拥有房产证,谁就是房屋的主人。其实,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不是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证据。近日,仙居的吴大爷和泮先生就为此打了一场官司。

  吴大爷与泮先生是岳父和女婿的关系。1996年,吴大爷分到了村里的二间地基,后建造了四层半砖混凝土结构楼房。2000年,吴大爷与女婿泮先生签订了《房屋权属约定书》,约定将房屋的权属证书暂时登记在女婿名下,但房屋的产权仍归吴大爷所有,还可以随时有权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变更回自己名下。

  2007年,吴大爷欲将房屋权属变更到自己名下,两人又签订了一份《房产返还书》,约定泮先生以零价格将房产返还吴大爷。然而,因为需缴纳大额土地出让金,一直未办理正式的变更登记。前段时间,吴大爷的女儿和女婿因为感情不和闹离婚,吴大爷要求女婿返还房屋,却遭到了拒绝。

  “刚开始,我做生意亏损资金短缺,想以房抵贷,可听说银行规定农业户口不得以房抵贷,这才跟非农业户口的女婿签了协议,将房产证登记在女婿名下。”为此,吴大爷将女婿告上了法庭,请求确认该房屋为自己所有。

  泮先生也辩称,该房屋为自己所有。“建造房屋时我出钱出力了,权属证书登记人也是我的名字,房产权属约定书和房产返还书是我为了维护家庭和睦才签的,违背了真实意思表示。”泮先生说,现在他与妻子的感情已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在即将处理夫妻财产时,岳父提起诉讼只是为了帮助其女儿侵占财产。

  去年10月,仙居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确认诉争房屋为吴大爷所有。泮先生不服上诉到台州中院,近日,台州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登记在被告泮先生名下的房屋是否属于原告吴大爷所有。虽然《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就权利本身而言,不动产的登记人不一定是不动产的真正所有权人,当事人是否享有不动产的所有权,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本案中,泮先生辩称其出资建房,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泮先生虽然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也未提供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依据,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因此,根据《房屋权属约定书》和《房产返还书》证明,虽然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泮先生名下,但房屋实际所有人却是吴大爷。在现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实际权利状态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确认吴大爷是房屋真正权利人。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6 女婿说房产证上名字是他 岳父说只是暂时登记他名下 2017-02-16 2 2017年02月1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