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清算公告
本所股东(出资人)已决定解散本所,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登记,逾期不申报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特此公告。
广东德法理(杭州)律师事务所
2017年2月17日
本所股东(出资人)已决定解散本所,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登记,逾期不申报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特此公告。
广东德法理(杭州)律师事务所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