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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 告

注销清算公告

  本所股东(出资人)已决定解散本所,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登记,逾期不申报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特此公告。

  广东德法理(杭州)律师事务所

  2017年2月17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注销清算公告 2017-02-17 2 2017年02月1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