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履行催告书
苍人社监决催字〔2017〕06号
被告知人:陈月林
身份证号码:330327197408242009
地址:苍南县望里下堡村7-8号
本机关因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拖欠劳动报酬,已于2016年7月25日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苍人社监理决字〔2016〕7号),并于2016年7月27日送达你单位,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即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单位立即履行如下法定义务:
1、责令向劳动者兰胜容支付劳动报酬25015元。
2、责令按应付劳动报酬金额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即向兰胜容加付壹万贰仟伍佰零柒元伍角整(即12507.5元) 的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收到催告书后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陈述、申辩的,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地址:灵溪镇河滨东路168号四楼,联系人:李德营、张书勤,电话:64755166)。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单位仍未履行行政处理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将申请苍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