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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 告

更正公告

  本报于2016年10月20日第10版下发刊登的落款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中,其中“转让方已将其对浙江捷众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本金余额为15772176.61元及所含的相应利息的债权及其从权利依法转让给受让方”应为“转让方已将其对浙江基尔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本金余额为28984535.27元及所含的相应利息的债权及其从权利依法转让给受让方”,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8 更正公告 2017-02-22 2 2017年02月22日 星期三